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进行保护。汉江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其中已达Ⅱ类水质的支流保证现有水质不降低并逐步改善。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