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损害汉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对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