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