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