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