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捕捞、垂钓、游泳、洗衣、洗车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汉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适当水域作为公共游泳场所,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