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捕捞、垂钓、游泳、洗衣、洗车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汉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适当水域作为公共游泳场所,并配套建设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