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生态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制定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对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和航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和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体。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