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围垦河道和滩地;(三)新建码头;(四)新建集中居住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