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围垦河道和滩地;

(三)新建码头;

(四)新建集中居住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