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汉江流域水域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防污设备和器材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单壳化学品船舶、六百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不得进入汉江流域水域。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不得直接向汉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