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汉江干流、支流水上从事餐饮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禁止在汉江干流、支流岸边从事洗衣、洗车、丢弃废弃物、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经文化、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开展水上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