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水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监测水产养殖区域水质,在重点时段增加监测频次,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污染。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