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区域和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