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汉江流域水体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禁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