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旅游、行政审批、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