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听取本级国家机关下列重大事项的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涉及全省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案件和司法工作中突出问题的处理情况;

(五)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