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建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年度财政决算情况;
(四)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中大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六)依法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