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