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经审议后未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责成有关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书面通知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可以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