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提议案人或者报告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