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地区青山保护情况的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评估结果和整改意见应当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青山保护工作领导机构,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