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青山保护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建立综合监测网络和植被恢复等指标体系及相应的信息系统,对矿山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占用山体及恢复治理、开荒地还林、超坡耕地还林、封山育林等活动实行动态监测。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