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青山保护义务,有权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