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山保护工作。对青山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