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依据市、县人民政府青山保护的投入水平、恢复治理的面积和效果,安排资金奖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