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恢复治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对已完成青山保护恢复治理的区域进行验收。验收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