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恢复治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时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植被恢复内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植被恢复内容时,应当有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并按照青山保护恢复治理验收标准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植被恢复的内容,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监督执行。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的要求,履行恢复治理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