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三章 恢复治理第十二条已废止从事矿山开采和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将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边开发利用边恢复,履行治理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