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在本市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应当共享,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通过共享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统计资料,只能用于统计分析、统计咨询、统计监测评价等统计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