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但不得损害社会信息资源涉及的第三方权益。鼓励和支持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参与合作开发。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