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二章 统计调查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统计调查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