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