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并优先安排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有利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二)有利于提高重点产业技术水平的;(三)有利于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的;(四)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灾减灾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