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已废止实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给予资助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为项目认定、技术产权交易,以及成果转化等提供系列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