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中间试验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信息网络、技术交易场所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