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与奖励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允许和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连续二年赢利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法将其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作为股份,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