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荣誉称号的,由授予机关取消该奖励、荣誉称号。

骗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由资助单位收回该项目经费。

科技成果转化行政管理人员挪用、克扣或者截留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