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与奖励第二十六条已废止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提取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