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采用股份制形式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提取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