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三条已废止留学人员和省外科技人员来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立项、资金支持、实验设备、技术入股、土地使用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留学人员来本省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享受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