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国有研究开发机构所持有的非专利科技成果在完成后一年末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与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单位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协议不成,可以提请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会同其主管部门协调或者批准。经批准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的,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净收入返还单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