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和农业教学等单位用于农业科技成果试验示范的土地和设施,应当予以保障,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农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机构、学校、科技人员可以依法经营销售包括种子在内的自行或合作研究开发的产品。

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拥有的农业科技成果及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无偿使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