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成果持有者申请专利资金困难的,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请资助,用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和年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