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成果持有者申请专利资金困难的,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申请资助,用于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和年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