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用地和生产经营用房方面给予以下优惠:

(一)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协议、作价入股等有偿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减免土地出让金,或者采取优惠价格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免收土地使用费;

(三)经批准征用耕地的,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耕地开垦费;

(四)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