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已废止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用地和生产经营用房方面给予以下优惠:(一)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协议、作价入股等有偿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减免土地出让金,或者采取优惠价格租赁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免收土地使用费;(三)经批准征用耕地的,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收取耕地开垦费;(四)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