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已废止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等在转化科技成果活动中,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