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作为成立科技企业注册资本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三十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超过这一比例的,从其规定。这类科技企业注册时,注册资本可以分步到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