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已废止省和有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一定的资本金,引导风险投资机构的创立和运行。鼓励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设立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投资额达到一定比例的,该风险投资公司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