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四条已废止省和有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助、科技成果转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奖励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