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每年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用、技术改造经费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具体比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