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国有研究开发机构的教师和科技人员经批准可以离岗或者兼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二年,或者经单位批准延长期限的,可以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

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在读学生经所在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保留学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