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工业热力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工业供热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或者转让工业供热许可证的,由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