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业热力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危害工业热力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未造成设施损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一到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