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工业热力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业热力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单位可以中止供热,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改变用热类别;(二)排放和取用工业热力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三)迁移、改动热力负荷控制装置;(四)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热质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